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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呼吸功能损害、障碍的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5年6月5日 铜梁交通事故律师  
一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三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五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影响呼吸功能。  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六级:  无。   七级:  无。   八级:  无。   九级:  无。   十级:  脊柱损伤致: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呼吸功能障碍: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1、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2、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3、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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