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铜梁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1、鉴定:鉴定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公安、司法机关交验的人或物进行鉴别和判定的一种活动。
2、鉴定书
鉴定人根据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断,称为鉴定结论。鉴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形成的书面文书称为鉴定书。鉴定书应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要、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结论,并附有鉴定人亲笔签名。几个鉴定人同时进行检验、鉴定时,可以通过讨论提出共同的意见,出具共同的鉴定书。如果意见不一致,也可以分别出具鉴定书。
3、鉴定机构
公安交通部门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的机构即为鉴定机构。
4、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公安、司法机关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鉴定人做出的鉴定不够完整或有疑点,表现在交验材料不完全、检验方法不可靠、说明理由不充分、鉴定结论不正确等,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补充鉴定。司法机关确认有缺陷,可将鉴定书、材料及其他新证据送还原鉴定人,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复验,解决新的问题,或者修正内容,补充意见。
重新鉴定:当事人和委托机关对原鉴定和补充鉴定不意,可在接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司法机关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做出重新鉴定的决定,组织对原鉴定材料进行重新审查评定。此时可将原案材料另行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5、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
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公安交通部门提交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 一、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是什么
第一、一级伤残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植物状态;
极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四肢瘫;
截瘫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头面部损伤致:
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体损伤致:
三肢以上缺失;
二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二肢缺失,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缺失,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第二、二级伤残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完全性失语;
双眼盲目5级;
四肢瘫;
偏瘫或截瘫。
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双眼盲目5级;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全面部瘢痕形成。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肢体损伤致:
二肢缺失;
一肢缺失,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第三、三级伤残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四肢瘫;
偏瘫或截瘫;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双眼盲目4级以上;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50%以上;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9、肢体损伤致:
二肢缺失;
一肢缺失,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缺失,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等等
二、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有限制吗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将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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