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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自成体系的保险福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一般称为因公伤残抚恤制度。与企业工伤保险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待遇标准也有较大的差异。现行的主要政策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9年民政部发布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以及财政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
1、认定条件
因公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因公牺牲是指在执行公务中牺牲,其具体范围是:(1)在执行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4)因患职业病死亡的;(5)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2、审批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抚恤须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有关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决定。
3、评残
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评残等级是参照民政部1989年《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的。伤残等级为四等六级: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4、因公负伤医疗和生活待遇
因公负伤、致残的医疗费,及治疗因公伤残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实报实销,都属于医疗经费开支范围。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国家财政报销2/3,个人负担1/3。
5、因公伤残待遇
见表
因公伤残待遇包括伤残保健金(一次性发给)和全残退休费两部分。全残退休费标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
6、因公致残护理费
按照人事部、财政部1988年《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伤残情况特别严重或者较轻的,护理费可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
7、因公死亡待遇
因公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费、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丧葬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遗属生活费补助标准按能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原则,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此项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来源: 银川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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