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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何种证据形式没意义

发布时间:2018年1月6日 铜梁交通事故律师  
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何种证据形式没有法律意义 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属于鉴定结论,又不属于书证,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为何种证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同志在《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形式实无必要》一文中指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任何

  【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何种证据形式没有法律意义



  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属于鉴定结论,又不属于书证,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为何种证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同志在《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形式实无必要》一文中指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任何一种证据;借助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是一种司法认知方法,属于非证据证明的范畴,其理由为: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的直接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起着认定当事人责任的重要作用。诚然,在我国以前适用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升级”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后,这一材料在名称上有所变化。



  2、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其中,有关名称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有两点变化值得注意:一是删掉了“责任”二字,即取消责任认定,改为事故认定。这体现了该法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也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二是删除了“道路”二字。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交通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与非道路交通事故,后者不属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的范畴;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还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作了澄清,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于这里所说的“处理”,一般理解为解决交通事故的各个阶段,即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既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还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证据。不过对于这里所说的“证据”,只能理解为一种泛指,严格地说仍有商榷的余地——它是公安机关依据证据作出的某种判断结果,而不是证据本身。



  笔者认同刘品新同志的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当被认定为诉讼证据,它仅仅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根据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以及依据鉴定结论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而作的一个书面总结。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书,送达给事故当事人,告知事故形成的原因,以及其是否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和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哪些规定,从而才能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当然当事人可以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可以进行协商处理,但是该协商处理并不会使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当事人免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自己进行的处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说,实施行政处罚是最终的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服务于行政处罚的,至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虽然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但该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如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最终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清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目的,我认为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形式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笔者曾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一个比较形像的比喻,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像一个小说的内容简介,它介绍了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位置、当事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指出事故中当事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的哪些具体规定,以及当事人对事故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我们在看完内容简介之后,对小说内容有了大概的了解,阅读其主要内容,从中细细体会才是我们的目的。同样对于交通事故我们也应当这样,在看完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我们对交通事故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要完全了解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确定责任如何承担,就应当对交通事故案卷中的各种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判断。交通事故案卷材料与小说不同的之处在于:作者在小说从不对刻画的人物进行评价,只能靠读者以自己的观点来对人物进行评价,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自己收集、调查的材料,对当事人进行评价,评价的结论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式出现,一般人根本看不到评价的依据。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争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形式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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