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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09年度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详解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4日 铜梁交通事故律师  
甘肃省2009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甘肃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的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病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结案时的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甘肃省2008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无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费=甘肃省200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60×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即省外每人每天50元, 省内每人每天40元。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以甘肃省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10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80元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按照2008年度甘肃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甘肃省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以甘肃省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10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80元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即2009年甘肃省年城镇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220200元,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53600元。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的规定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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