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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情形下民事赔偿责任义务主体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8日 铜梁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一般主要考虑两个标准: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下面就常见情况给予解释: 1、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致自身损害的,雇员可以选择雇主或肇事方(第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2、雇员驾驶雇主车辆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主体是雇主,雇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雇员驾驶雇主车辆非因执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如果雇主已经同意或事前已知且默认雇员驾驶车辆从事非职务行为,雇主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主体;但雇员的行为表现为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内在相关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主即使没有同意雇员的行为也应承担责任。 4、挂靠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无偿挂靠的,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有偿挂靠的,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共同承担责任。 5、被盗车辆、买卖未过户车辆、分期付款买卖保留所有权的车辆、擅自驾驶他人车辆、车辆被质押期间、车辆交付修理或保管期间,登记车主一般不承担责任。 6、车辆出借时,出借人有过错的,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7、出租、发包情形下,出租方、发包方与承租方、承包方共同承担责任。 8、出卖已过期限的报废车辆及出借、出卖车牌的,出卖人、出借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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