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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交通事故中的三种责任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9日 铜梁交通事故律师  

    正确认识交通事故中的三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以人为本”的精神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虽然也有争议但是总体来讲“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了人文关 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进步,体现了交通安全立法的超前意识。“以人为本”的精神在交通安全法中的体现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本法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的职能转变的规定,就是办事上的方便群众原则,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人身安全的保护”;可以说“对人身安全的保护”是“以人为本”精神的主要体现,也 是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争议和关注的焦点。“对人身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交通参与者中“弱者”的保护,即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这种保 护在交通安全法具体的法律条文表述体现有“立法的保护(在立法目的中明确的规定“保护人身安全”)、通行条件的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的让行、交通事故中伤者抢救保护与伤害的经济补偿以及交通安全违法处理中的及时纠正原则”,基于这个原因,也有称交通安全法是对行人安全保护的法律。而在 现实中,交通安全法以及配套实施的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 理程序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实施一年了,许多人包括交通安全的执法人员意识里确实形成了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在道 路上通行,就是机动车方吃亏,“机动车见了行人就要让,发生了交通事故就要负责任”,这种错误的认识令执法者办错了案,令机动车方怨声载道,令非机动车和 行人在道路上肆无忌惮,令某些别有用心的人趁机敲诈机动车驾驶人(“碰瓷专业户的出现”)危害社会,这种错误认识的产生主要缘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不全面理解,把本法条关于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当成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是有一定 的联系,但绝对不能简单的等同。因此在这里笔者作为一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研究者,当然更多的是作为一名和大家一样的交通参与者谈谈交通事故中的“三种责任”。

    当今社会,交通事故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大公害,我国的交通事故从20世纪80年代末年死亡人数首次超过5万人至2002年,我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经连续10余年居世界第一。而且,在滚滚车轮下丧生的人数,短短十几年间已从每年5万多人增长到10万多人,整整翻了一番,是交通 事故死亡人数居于世界第二位国家的两倍。交通事故早已引起社会各个方面的广泛关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而交通事故责任 的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个关键环节,由于交通事故责任事关交通事故当事人权益和义务,一直是个热门话题,一直受到执法部门和普通群众特别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关注。而事实上交通事故中并不是只有交通事故责任,还有被大家所忽视的另外两种责任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对交通事故的规定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交通事故的规定的变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交通事故经济赔偿的特别 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中三种责任关系的变化,也是人们形成对交通事故责任认识误区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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