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全聪律师,银川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一、交通事故无责需要赔偿误工费吗
交通事故无方误工费还是需要进行赔偿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根据鉴定出的等级不同有着不同的赔偿标准。
二、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无责还是需要赔偿误工费的,如果是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则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会在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不足的部分则应当由当事人来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则会按照过错比例承担。
一、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可以向肇事方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因为构成残疾,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数额要根据受害人的支出情况、收入情况和当地经济水平来确定。
《侵权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赔偿的的标准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挂号费、检验费、治疗费
医药费是受害人在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检查、治疗等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一般而言,医疗费是因为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除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因力比例来确定比例,同时还应当参照相关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来确定,最后由人民法院自行认定,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挂号费,具体而言是到医院就诊的凭证,如果有原件最好,也可以出示复印件,电子图片等。
检验费:这是有于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受害人应经治单位的要求,必须诊断和治疗伤情所支出的费用。这些费用侵权行为人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必须根据就诊机构的就诊证明,医师开的证明等等,如果有证据显示受害人的诊断、检查、治疗不是必须的,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赔偿。一般来说,未经诊疗单位的允许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侵权行为人是不会赔偿的,但是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误工费:误工费一般而言是根据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认定。
护理费;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护理期限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医院有多少护理人数来确定。
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包括近亲属和雇佣的人员包括近亲属和雇佣的人员,因在医院治疗或者是转去其他医院院治疗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住宿费指的是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包括近亲属和雇佣的人员从非本地到本市处理相应的侵权行为,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通常而言会按照在国家机关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补助费。从而按照前述的标准来以确定,包括出差费和伙食补助。
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因为辅助治疗或这是使为了让自己的身体尽快治愈和康复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需要有相关营养费支出凭证等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一般而言是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来认定的,十级则对应到十级的标准。具体来说是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交通事故的产生必定就会存在相应的赔偿,而对于鉴定出来伤残那么所给予的赔偿项目有仅存在有医疗期间的费用,还用伤残的赔偿,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来进行赔偿,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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