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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路段发生车祸 路政局被状告赔偿15万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7日 铜梁交通事故律师  

  徐先生驾车驶入修路路段,发生意外事故,不但车被毁损,而且身体多处骨折并落下残疾。徐先生认为修路单位未按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随后一纸诉状将北京市路政局昌平公路分局告上法庭。2011年8月8日上午,该案件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事故落下残疾,52岁的原告徐先生手扶着腰,带着微跛的步履走进法庭,据徐先生诉称:2010年5月14日13时50分,他开着奥拓车行驶在昌平区昌赤路上,恰逢被告进行地面施工,右侧半辐路面已经刨开约15厘米。左侧面路为双向通行道,为了躲避对面驶来的中巴车,无奈下驶入刨开的右侧路面,等中巴车过去后,欲回至左侧正常路面时,由于交界处刨开过深,致使车辆失控撞到左侧路边的大树,发生事故。徐先生认为,被告既未设置安全标志,也未派员进行指挥疏导,由此造成自己股骨粗隆间骨折、股骨干骨折、肋骨骨折、气胸、右下肢深静脉血栓等严重的身体伤害,应支付医疗费、赔偿费等共计约15万元。

  被告辩称:一方面,涉案路段的施工符合施工规范和标准,是被告依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交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手续齐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警示措施到位。同时,依据施工信息显示该事故路段因无病害,故铣刨路面深度为5厘米,而非15厘米。另一方面,涉案路段当时正在施工作业,铣刨路面与非施工路面之间设有施工警示标志,徐先生擅自驶入施工铣刨路面,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于徐先生自己未做到安全驾驶,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庭审判中,徐先生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在征得被告同意后,法院予以准许。后法院宣布休庭。

  庭审结束后,面对记者的采访,徐先生伸出左胳膊,紫红色的伤痕非常明显,他说衣服下面还有更多处骨折伤痕。“我开车十多年了,经验很丰富,不会操作不当的……”徐先生无奈道。而被告补充强调:“我们的施工技术标准要求铣刨高度5厘米即可,所以不可能是15厘米,否则会加大施工成本,况且非施工路段的宽度可以保证车辆的双向流通,他(徐先生)没有必要躲避中巴车……”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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