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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穿越高速路被撞 路政部门担责10

发布时间:2018年3月9日 铜梁交通事故律师  


      
    一名未满六周岁的男童因穿越高速公路玩耍时被过往汽车撞伤,状告高速公路公司和路政管理部门疏于管理。近日,天津市东丽区法院一审判决路政部门未尽注意义务,担责10%。

    去年8月22日下午1点左右,原告刘港港与另两名幼童一起在京津塘高速公路114.7公里附近玩耍。他们发现路旁隔离栅的金属网有个破洞,就先后钻入破洞穿越路面,此时一辆正常行驶的奇瑞轿车驶过,将刘港港撞成“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原告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负有全部责任。原告对此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公路管理局第三路政支队分别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没有履行修缮和巡查职责,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先期产生的医疗费26715元。

    被告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作为京津塘高速公路的所有者,有义务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行业标准,对高速路实行规范的周期性养护管理,及时进行修复。原告穿越的公路114.7公里处隔离网破洞为即时性的人为破坏,对于全线200公里的隔离网而言,即时性的破损不可能得到及时性的修复。原告脱离家长的正常监护,进入高速公路游玩,违反了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管理规定,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自己的人身损害。原告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

    被告路政支队则表示,作为天津市公路管理局派驻京津塘高速公路的机构,自己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对于高速公路的隔离网破损不负养护责任。

    东丽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路政部门因未尽注意义务而担责10%。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

    第一,原告是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原告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职责,致使原告脱离监护人的正常监护,违反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入全封闭的高速公路玩耍,导致发生本人身体损伤的交通事故。因此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第二,被告天津市公路管理局第三路政支队作为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派驻高速公路的机构,应当依照公路法相关规定和与被告公路公司的协议行使路政管理职责。然而,其在巡查中未尽注意义务,不能及时向被告公路公司反馈隔离网的破损情况,导致原告由此进入高速公路。因此,本案应属民事诉讼案件,在无证据证明该网为即时性破坏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负一定过错责任。因此该被告应当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第三,被告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企业,应当依照公路法相关规定,履行养护管理义务。鉴于该被告能够按照行业标准对公路进行周期性的养护,并根据被告路政支队巡查反馈的路损情况(包括隔离网破损在内)及时予以修复,应当认定已经履行养护义务。其在未接到被告路政支队新的报修通知时,对路损不能得到及时性修复产生的后果没有过错。故该被告不应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

    据悉,原告和路政支队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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