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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已受刑罚 保险公司拒赔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0日 铜梁交通事故律师  
  [案情介绍]
  2011年2月28日上午,邝某驾驶机动车在超车过程中向右避让时将阮某撞死而引发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邝某负主要责任。2011年6月,邝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5月底,死者阮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阮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赔偿共计40多万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阮某已受刑事处罚,不应再支持精神抚慰金。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肇事司机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再诉请精神抚慰金应不予支持,保险公司不应再承担精神抚慰金。
  第二种意见:肇事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则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只是对肇事者而言,不应适用于保险公司。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2、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方不能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以及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受害方不能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但是司法解释没有禁止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受害方可刑事被告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要求。
  3、在本案中,虽然邝某已受刑事处罚,其可不再承担赔付精神抚慰金的责任。但被告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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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
  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ο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ο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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