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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车 死者自担90%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日 铜梁交通事故律师  

 

  都安瑶族自治县一中学生,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结果撞到停在道路右侧的一辆拖拉机尾部不幸身亡,死者家属将拖拉机主人告上了法庭。2月5日,都安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该学生要为自己的死承担90%责任,拖拉机的主人承担10%责任。

  陈某(化名)生前系都安某中学在校学生,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06年4月16日下午,陈某与两个同班同学一起到都安地苏乡韦某家吃饭,席间陈某喝了啤酒。晚8时30分,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两个同学返回都安县城,后又独自一人驾驶该二轮摩托车回地苏乡。晚9时10分,他行至都安都大线1KM+ 800M路段时,撞到黄某停在道路右侧的一辆多功能拖拉机的尾部(当时没设置任何警告标志),造成陈某受重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伤势严重,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6年4月17日死亡。黄某为此支付医药费3357.27元。

  经都安交警大队事故现场勘查以及对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查明:这辆多功能拖拉机灯光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都安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2006年9月4日,陈某的父母将拖拉机主人黄某起诉到都安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儿子死亡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9862.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都安交警大队认定陈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不妥,法院不予采信。此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89425.27 元。根据过错原则,由死者陈某自负90%的责任,被告黄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18942.53元。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儿子陈某死亡,给原告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提出的赔偿数额偏高,被告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责任较小,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942.5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二项共计20942.5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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