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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驾车意外丧命 同行者是否要付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2月3日 铜梁交通事故律师  

  劝酒是一种中国独有的酒文化,俗话说“感情深,一口闷,”但不顾对方身体状况或者酒后需要驾车而拼命劝酒,显然是一种陋习,弄不好还会挨吃官司。

  小杨与女友田女士外出吃饭后,田女士乘坐小杨的摩托车回家时,摩托车与道路右侧护栏刮撞,导致小杨死亡。小杨的父亲杨先生和母亲王女士将田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田女士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目前,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杨先生和王女士起诉称,其二人系夫妻,小杨系二人之子,于2014年6月23日不幸死亡。田女士和死者小杨为男女朋友关系,相处4年有余。2014年6月22日晚,田女士同小杨在丰台区槐房西路南口附近同朋友吃饭喝酒,之后二人继续到歌厅唱歌喝酒。6月23日零点30分钟左右,田女士乘坐小杨的摩托车回家,车行驶至大兴区宜家家居时,与道路右侧护栏刮撞,小杨抢救无效死亡。

  杨先生和王女士认为,田女士同小杨系相处多年的男女朋友,彼此间应有相互提醒、劝解的义务。田女士同小杨出去吃饭喝酒,本应劝解小杨骑摩托车前往,更不应乘坐共同前往。期间也没有阻止小杨喝酒,致使小杨醉酒失去理智,最终还乘坐小杨驾驶的摩托车。田女士在清醒的状态下,发现小杨驱车已经不能辨别方向,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引发悲剧。田女士在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小杨的死亡存在一定过失,如田女士在任何环节阻止小杨,这一悲剧就可以避免。杨先生和王女士认为,田女士作为小杨朝夕相处的女朋友,理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死者家属在经济和精神方面进行赔偿。

  酒后驾车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同席者之间相互劝诫、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安全保护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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