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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追尾致两死,律师巧争成同责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7日 铜梁交通事故律师  

农村城镇标准两重天,律师力辩按城镇

2010年7月19日13时24分,驾驶人周某驾驶皖A76*03号中型厢式货车由南往北行驶,途经南昌绕城高速公路高速38km+735km处时,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驾驶人徐某宝驾驶的津AJ62*0/津B17*6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造成皖A76*03号中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周某、乘车人尹某两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受害者家属慕名找到我,请求帮助尽可能获得最大利益的赔偿。我们到交警大队和肇事方调解谈判,经过努力,找到对方的致命点和错误,施加压力,迫使肇事方作出让步,因双方就责任达成初步调解意见,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一支队第一大队于2010年8月6日作出赣公交直一认字[2010]第0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徐某宝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当事人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尹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认定当事人尹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经调查:被告徐某宝驾驶的津AJ62*0/津B17*6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支公司购买投保了两个交强险和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和平支公司购买投保了50万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经调查死者周某系农村户口,但是长期在外开车工作;属于在城镇居住、工作、学习、生活一年以上;周某的女儿周某、周某的母亲甄某英在城镇居住、工作、学习、生活一年以上,所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经调查。死者尹某系农村户口,但是系安徽某大学刚毕业的学生;属于在城镇居住、工作、学习、生活一年以上。

新建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11年1月按照同等责任和城镇标准作出判决。

该案的特点是,第一,高速公路上追尾相撞,经过力争巧争,追尾方由本应承担全部责任,争为同等责任。第二,两个追尾方死者本是农村户口,经过巧辩全部转化为城镇标准计算。

江西周泽高律师:

执业机构: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律所主任

执业证号: 13601200110528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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