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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交通违规人社会服务是否可行”引各方热

发布时间:2016年9月5日 铜梁交通事故律师  
  据报道,深圳市日前拟出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稿借鉴了香港“社区服务令”制度,规定违法行为人有四种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处罚外,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参加义务护理或者参加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活动,服务时间为30小时。
  正方:可让行为人找回迷失的公德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就四种严重违法行为“量身定做”了类似于香港“社区服务令”制度的处罚方式,这是该草案征求意见稿通篇冷峻处罚之外透出的人性化执法的温情之笔。
  社会服务是一种怎样的处罚方式?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五种,社会服务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细查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可知,参加社会服务应当在暂扣驾驶证期限内完成,在暂扣期限内未完成的,暂扣期限延长至其完成为止。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时间折抵社会服务时间。也就是说,社会服务是与接受道路交通教育强度相当、效果相似的一种处罚方式,是与“暂扣驾驶证”同时适用的,是违法驾驶人重新取回驾驶证所需要履行的一项接受教育的义务。
  据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社会服务视为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相比较目前通行的处罚方式“冰冷的电子眼十间接的执法者”,社会服务无疑是行政部门执法加强教育功能的一种体现,也是人性化执法的一种探索。
  有人质疑深圳的这种规定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越权行为。其实不然,深圳市是我国的经济特区,早在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就作出决定,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所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在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在深圳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深圳的这一规定,没有违背授权的目的,也没有超越授权的范围,其合法性毋庸置疑。
  社会服务的这种方式也具有可操作性。社会服务针对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致人重伤、逃逸、醉驾和严重超速,这四种违法行为都是行为人对规则、秩序甚至人的生命的一种漠视。而社会服务的方式是在医院提供义务护理或者作为义工联的义工活动,这是一种充满道德内涵的温情劳动,有益于让行为人找回迷失的公德,找到规则和秩序背后对人生命的尊重。
  更何况,目前,在我国的许多城市,义工组织已经逐步走进人们的视野,社会服务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健全社区矫正体系,促进社会和谐。
  反方:效果难以保障
  强制交通违规人“社会服务”难以得到真正落实。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对这种行为的处罚,现有的法律规定了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这些措施的执行,都有配套的法规给予保障,在执行主体、程序、方式等方面都作了严格、详尽的规定,使得处罚能够真正落实。
  而强制交通违规人“社会服务”,要求违规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参加义务护理,或者参加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活动,服务时间为30小时。这种“处罚”,在执行上存有不可控制性、衡量性,在效果上也难以得到保障。
  从事医院护理需要专门知识,上岗前需要进行专业培训,普通交通违规人到医院参加护理难以“胜任”。
  即使参加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活动,也因义工活动是间断性的,难以确定具体时间、地点、服务内容等。除非交通执法部门建立义工组织,现场跟踪监督,确保时间、效果,否则必然会流于形式,降低处罚效果。在整治交通违章形势严峻、交通执法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显然难以做到这一点。
  强制交通违规人“社会服务”不利于对违规人的教育。参加义工,服务社会,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成为大家普遍接受并积极参加的活动。
  而在我国,绝大多数群众在思想上对参加义工、服务社会还没有普遍认同,强制“服务社会”只能增加违规人的抵触情绪,不利于对违规人的教育,处罚效果也就难以得到保障。
  处罚交通违规人,需要加大力度,也需要创新措施,但创新措施不能随便拿来就用,而要全面考量措施的可行性、可操作性,以及能否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脱离了这些,出台的措施只能流于形式,成为空谈。
  代表观点
  深圳发布的这个条例草案最大的特点在于,更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既有对初犯者免予罚款的“宽”,也有对累犯者罚款达数万元的“严”,并将香港的“社会服务令”制度借鉴其中。
  不过,该项法规草案虽有创新,但若照此实施,还有一些问题尚需解决。如对驾车闯红灯等交通违规者,除了罚款之外,其违规积分达到一定数量的,可增加规定,让违规者周末到闹市去当交通协管员;还可规定,实行交通违规与个人信用挂钩———在个人信贷方面与交通违规的次数和程度挂钩。因为一个随意闯交通灯违规的人连自己的生命都不重视,有什么理由相信其信用等级为优,有什么理由相信其会按时还贷?
  他们的行为增加了社会的管理成本,那么他们造成的成本理应通过提升其贷款利率而让其承担,而其提高部分可以划归为社会保险基金,为全社会服务。
  此外,还可规定:违规者的社会服务范围除医院外还可包括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图书馆、公交车和公园绿地维护等所有公共事业;还可对执行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和指定服务机构、义工社团、社区组织的共同监督内容、方式和责任等等作出明确规定。
  当然,在执行上述规定时,还应注重程序上的公正和透明,建议建立违法记分临界告知制度,让公众清楚地知道执法者作出处罚的理由,尤其要让被处罚者心服口服。
  网友观点
  违章处罚借鉴香港“社会服务令”制度,让法律更有人情味,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在交通违章处罚中,它不仅让违法者无偿付出自己的劳动,受到应有的惩戒,而且通过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向社区提供服务这一机会,让社会强势阶层更多地了解和感受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提升其对法律的敬畏与对他人生命权的尊重,“社会服务令”不失为治标又治本的多赢之策。
  早在2001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就签发了中国大陆首份社会服务令,随后在南京等地相继试点。而我国香港早在1984年就确立了这项制度。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作为离香港最近的城市,强制交通违规人“社会服务”不妨一试。
  管制刑作为五种主刑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很少,社会服务令制度可以作为管制刑的补充措施加以适用。交通违规者等轻微违法者,如果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接受无薪的社区服务,可以减轻国家的司法负担。
  经济特区法规要想对法律作变通规定,必须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否则就是违法的。我国已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种类也仅有五种,即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社会服务令”显然不在上述五种之列。
  可以说,深圳市创造了新的处罚种类,属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变通规定,应当取得全国人大的授权,但是在深圳市的处罚条例草案中并没有看到全国人大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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