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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过期出车祸 保险觉得赔款冤

发布时间:2016年2月4日 铜梁交通事故律师  
儿子在驾驶证过期的情况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赔偿伤者各项损失近10万元。作为车辆所有人的父亲,因为此前为车辆投了保,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双方订立的免责条款中,约定了“驾驶员持过期驾驶证肇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近日,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并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保险金10万元。

  案情回放
  驾驶证过期 保险公司拒赔
  2009年4月,本市男子杨先生(化名)为他的威乐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等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为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保险限额是10万元。
  投保后数月内,杨先生驾车出行平安无事。但去年10月的一天,他的儿子驾车出行时,与一名骑自行车的女子相撞,造成对方严重受伤。
  更为严重的是,杨先生儿子的驾驶证已经过期。交管部门认定,杨先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女子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受伤女子对杨先生的儿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其赔偿受伤女子各项损失9.7万余元并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本案执行后,由于保险公司拒绝对杨先生进行理赔,杨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其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杨先生确实在其公司投保。
  但是,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杨先生儿子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还得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张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属于免责内容。而原告主张被告未将保险条款交付被告,且未对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明确说明。
  对此被告未有证据证实“已将保险条款交付被告,且在订立合同时对该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所以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原告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万元,故被告应在10万元限额内赔付。
  本案中,儿子肇事后已经赔偿了伤者的损失,作为车主的父亲还有权利要求赔偿吗?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娴表示,杨先生之所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是因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车主允许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肇事后,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与保险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是车主,因此应该由车主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驾驶员哪些过失
  保险公司可免责
  张毅娴律师表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免责条款一般约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的合格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车辆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新闻链接
  明确说明应满足的两个条件
  张毅娴律师表示,如果投保人违反上述条款,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偿。但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那么何谓明确说明呢?张毅娴律师表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所谓明确说明应该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给投保人的免责条款字体应该加黑或斜体,使条款显得特别突出。另外,保险公司应该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或有其他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确已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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