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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酒驾司机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铜梁交通事故律师  

  山东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对在滨州市反响强烈的“11·28”酒后疯狂驾车连续冲撞多人的肇事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金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775407元。

  1985年6月出生于滨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营办事处某村的刘金全,在2010年11月28日中午,与同学聚会时饮用了大量白酒和啤酒。当日 18:00许,他又赶至滨城区一家饭店饮酒。当晚20:00许,刘金全酒后拿起朋友留在饭桌上的车钥匙并驾驶轿车离开饭店。当他驾车沿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五路路口南侧约50米处时,与在其前方正常等待红灯的杨先生驾驶的出租车追尾,将该车撞坏。

  肇事后,他被赶至现场的朋友叫下车,后又趁机进入驾驶室驾车逃逸,并调头沿渤海七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渤七与黄三交叉口北约20米处时,又将正常同向骑电动车行驶的郝先生撞伤。借着酒劲的他继续驾车向南冲行,当行至渤海七路剧场街东门处大观园附近时,将骑自行车正常前行的姜沿沿撞伤后,又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贾立芬母女撞倒,致其死亡。撞倒贾立芬母女俩后的刘金全继续驾车拖拽着被害人的电动车强行前冲,当行至渤七与黄二交叉路口以南数米处时,又将杨女士驾驶的别克汽车左后轮撞坏后继续强行前冲。当冲行至“李氏餐厅”门口处时,他驾驶的轿车发生失控,冲入道路西侧的人行道,将停于该餐厅门口附近的苏女士的汽车左后部撞坏,将路人董女士的电动车撞坏,并致路边行人程女士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金全仍处于不清醒状态,被报案后赶至现场的交通警察当场抓获。经检测,刘金全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9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滨州交警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物价部门鉴定,其作案中撞坏的车辆等直接财产损失共计32200元。

  法院根据被告人刘金全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虽然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尚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刘萍 通讯员 孙德国 赵凤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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