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文章详细

交警队的调解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1日 铜梁交通事故律师  
  我碰到这样一个案子:陈某(49岁)的儿子甲(17岁)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肇事司机莫某通过交警队的调解,与陈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莫某赔偿陈某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即陈某和其妻子),丧葬费共计52000元。交警队制作了调解书。并且由莫某给陈某打了一张欠条。后来莫某反悔不出赔偿款。理由是交警队没有通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乙单位调解,且陈某不是被抚养对象不应该有被抚养费。

  陈某以莫某打的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莫某和乙单位要求按欠条赔偿52000元。莫某和乙单位以调解书不合法,不是真实意志表示为由不肯赔偿。请问:

  1。在交警队的调解书可以推翻吗?

  2。陈某以欠条起诉莫某和乙单位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陈某是否应该得到被抚养人生活费?

  

  

  回答:万幸

  
内容:

  您好:1、交警部门的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陈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独立裁判;2、陈某之子年仅17岁,一般说来缺乏抚养能力,且陈某就您所述,也未丧失劳动能力,因此我认为陈某不属于被抚养人,法院应依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赔偿债务人以及赔偿数额。事实上,52000元的赔偿额并不高,诉讼未必对陈某不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首页 |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铜梁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