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何某酒后驾车时,不但超速,还逆向行驶,以致造成两车相撞后,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在赔偿了83万元之后,日前,他被闵行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09年3月14日午夜,何某在喝酒后,仍然驾驶小客车,且车上乘坐着朋友张喜、陈惠等7人。在沿闵行区七莘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他乘着酒力,一路违章超速行驶。行驶至莘庄庙泾路路口处时,又突然开始违章逆向行驶,与沿七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向东左转弯的赵先生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相撞。相撞后,何某驾驶的小客车失控,又撞击七莘路、庙泾路路口南侧路牌杆后停下,造成何某本人及小客车内乘客张喜、陈惠受伤,两辆小车受损的严重后果。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张喜遭外力作用致颈椎粉碎性骨折伴颈髓损伤,现四肢瘫痪,构成重伤。
经公安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何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违反载人规定且违反限速标志通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两天后,何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何某已赔偿张喜79万元,并赔偿了其他人4万元。
法院认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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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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